司法审计是运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对公司、非公司法人企业、其他组织的全部资产、负债、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一种审查,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、虚假报告财产情况,隐匿、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、出资人有出资不实、抽逃出资等情形的,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”。
一、据此,在下列情况下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启动司法审计程序:
1、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、虚假报告财产情况
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、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、拘留。同时,申请执行人有权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。
2、被执行人有隐匿、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
被执行人有隐匿、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嫌疑的,如放弃到期债权、放弃股东分红权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、以不合理低价出售资产、虚假诉讼等情形。
3、股东、出资人有出资不实、抽逃出资等情形
股东、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,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等出资不实、抽逃出资的情形。
二、审计机构的确定
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,应当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,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。
三、审计费用的承担
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。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,隐匿、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,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;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,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。
四、不配合执行审计的法律责任
被执行人拒不提供、转移、隐匿、伪造、篡改、毁弃审计资料,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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